【記者羅蔚舟/中科報導】
台灣自1900年代開始就發展水力發電,至1964年以前都是電力的主要來源。但此後,石化燃料(煤、油、氣)則快速成為發電之主體。後來由於石化燃料之污染,以及含碳燃料燃燒後大量的二氧化碳產生,造成地球暖化、氣候變遷等危害,威脅著地球及人類的生存,至21世紀起全球倡議淨零碳排、RE100、低碳減碳管制以保護地球,使得再生能源大量因應而生,包括小水力發電,所以小水力發電亦稱為「既古老又現代的電力來源」。
近日網路上關於「台灣重啟築壩攔水發電舊案,恐衝擊河川生態、影響部落安全」的報導不少,誠然突顯了台灣對生態守護的積極度,也瞬間加深國人對小水力發電之於台灣發展再生能源富涵貢獻潛力的關注度。台灣小水力綠能產業聯盟(簡稱小水盟)理事長洪正中表示,在發展小水力發電的過程中有許多面向必須兼顧觀照,對環境生態的保護是其中之一,但是不可因與之抵觸就不發展台灣小水力,而更應週詳審視考慮以找出能夠完善環境保護的施作方法,力求雙贏。「好消息是,我們已經有相對應的完全可以兼顧環境保護的解決方案。」只要依循日本、瑞士的成功經驗腳步,就能讓再生能源、環境守護兼容並蓄地永續發展,進而助攻台灣的減碳達標(2030年減碳24%正負1%、2050年減量50%)。
█台灣為什麼應該發展河川小水力發電
瑞士有60 %的電力是來自於水力發電。日本如同歐洲都屬充分利用高山及雨(雪)量豐富的水力發電條件的國家,而台灣更是多山多雨,台灣3千公尺以上的高山就有268座,相對面積7倍大的紐西蘭20餘座,10倍大的日本只有10餘座,所以台灣更有充足的地理條件來發展小水力發電。
台灣以大甲溪為例,早期開發最上游的德基電廠,再往下游順序為青山電廠、谷關電廠、天輪電廠、馬鞍機組、社寮機組等六個發電廠或機組,總裝置容量共1.137 GW(台電公司資料)。以此類推,台灣六大河川(濁水溪、高屏溪、淡水河、大甲溪、曾文溪、秀姑巒溪)就有大於6 GW的發電潛能。考慮台灣主要河川21水系、次要河川29水系及普通河川81水系,如此眾多的河川,保守估計,全國河川小水力發電潛能應會大於10 GW。
小水盟支持經濟部2022年所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版》,將小水力發電的定義,從圳路的範圍提升到《水路、圳路、管路》三大領域,包括了河川、自然水路、農業圳路、自來水系統及污水排放系統的管路。小水盟感謝此定義很高明,且涵蓋所有可小水力發電的領域。目前行政院於2023年1月通過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未來希望立法院能審議通過。
█河川管理的智慧?「水力發電拯救日本」一書有譜
台灣最大的水力發電在河川。談到河川小水力發電,不得不討論到河川的功能及政府如何管理河川?在此先從日本談起。在「水力發電拯救日本」(元国土.交通省河川局長、竹村公太郎 (監修),福島水力発電促進会議 (編集),「水力発電が日本を救う-ふくしまチャレンジ編」,西元2018年8月16日,第101至102頁。)一書提到日本在《河川法》經過2次的修法,去修改該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其間歷經「1896年(明治29年)-只有治水;1964年(昭和39年)-治水+利用水;1997年(平成9年)-治水+利用水+環境保護;1896年時代日本河川法只有管理治水防洪;到了1964年工商發達,修法增加了管理河水的利用;來到1997年開始重視環保生態,河川法修法再增加了河川環境生態的保護功能。該書又建議日本應第三次修正河川法第一條,增加「水力能的最大活用」目的,如此,才是提升河川小水力發電的關鍵文字。
小水盟的建言是:環保團體與其是希望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中,對小水力發電的定義增加環保的重視文字,倒不如在《河川管理辦法》或《水利法》中,增加對<河川環境保護>及<河川水力能的最大活用>等的管理條文,讓河川的功能及管理有明確的方向,河川水力能的利用及管理也有所依循。
█兼顧河川環保與水力能取得的日本雙贏經驗
小水盟認為訂定河川小水力發電的管理規範有其必要性。日本在2011年大海嘯的福島核電廠事件後,推動河川小水力發電來取得必要的分散性電源,因而累積許多河川環保與水力能取得的雙贏考量經驗,值得台灣參採。去(2022)年11月小水盟參加日本全國小水力大會時,透過全水協的推薦與「九州發電株式会社」代表見面,聽取其成功地在6年間開發九州鹿兒島縣6座小水力發電廠的報告,瞭解到其成功過程中對保護環境所作的考量主要有五大關鍵面向(見圖、表):一、水力發電廠全部設在二級河川及普通河川上,而不選在一級河川上。二、水力發電廠全部採離槽方式設置,不採用在槽方式發電。三、管線採地面鋪設,非隧道式架設。四、攔河堰以環保考量設計,並有倒伏排砂功能。五、永久維持河川基本流量,維護河川生態。
小水盟建議政府及業界先累積河川小水力發電的發展及管理經驗,初期作為管理的行政規範,往後必要時將它納入《河川管理辦法》條文中,作為管理的依據。
█河川小水電 助台灣環境、人民、經濟、能源永續發展
今年行政院審核通過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有關小水力發電的定義修正,朝排除場域限制及釋出設置空間給小水力發電,並納入條件得設新建水力建照物,間接表示政府肯定小水力發電的重要性及近年來小水盟業者的努力發展成果,除了期待全民的支持及立法院審核通過,各界亦盼台灣環境、人民、經濟、能源能從而推上一個新的永續高度。洪正中理事長語重心長說:「台灣河川蘊藏大量水力能源,只要能夠合理取得《水力能的最大活用》,並考量解決河川環境保護議題,對台灣再生能源發展將有極大的貢獻,將能達到雙贏的局面。」